遭遇互联网侵权,“小”事可以不“憋屈”

2024-06-27 14:59:14来源:工人日报

看到祝某发布的“讨债”信息后,邢某将其告上长春互联网法庭,要求祝某

本报记者 柳姗姗 彭冰 阅读提示:长春互联网法庭受理的互联网侵权案件中,有些案件标的额并不大,甚至只有1元钱,权利人往往是想通过正规途径“出一口气”。法官表示,网络技术催生新的行为方式,需要通过法律来引导和规制。

因“被欠90元”而在短视频上发布“讨债”信息,其中包含对方姓名、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信息,祝某被以侵害隐私权为由告上法庭……日,吉林省长春互联网法庭发布了8起互联网审判典型案例,这起“不大起眼”的互联网侵权案位列其中。

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和广泛普及,各类发生在互联网社交台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多。长春互联网法庭庭长李爽告诉《工人日报》记者,法庭成立两周年以来共计受理案件3849件,其中约三分之一为互联网侵权案件,且在此类案件中,有些案件标的额并不大,很多权利人对赔偿也没有过高要求,最主要的诉求往往是通过正规途径“出一口气”。


(资料图)

为“讨债”90元发布侵权短视频

“有认识邢某的吗?找我给他看卦不给钱……”祝某在短视频台发布的“讨债”信息配了多张微信聊天截图,其中含有邢某的多项个人信息。

原来,2023年2月,邢某在朋友圈看见祝某说能算姻缘和运势,就按要求把自己的生辰八字、过往经历、情感状态等信息发了过去。祝某“测算”的结果说了一些很不好的事情,和婚姻不搭边,这让邢某有些反感,最终100元的“服务费”只给了10元。

看到祝某发布的“讨债”信息后,邢某将其告上长春互联网法庭,要求祝某赔偿名誉损失及心理障碍赔偿金2万元。

法官审理认为,祝某未经邢某本人允许,擅自公开披露邢某的个人信息,使得普通公众将上述信息与邢某本人相对应,侵扰了邢某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对邢某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关于邢某主张祝某的行为亦侵害其名誉权问题,法官认为,祝某未对聊天记录进行捏造、篡改或删减,故祝某未采取侮辱或诽谤等方式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法院最终判决祝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元。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朱某则确实是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某汽车公司生产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拥有30余万粉丝的车评人朱某在其短视频账号内连续制作并发布多个评论视频,称“一定是某汽车公司这个机器,这辆车出现了某种问题,导致踩刹车失灵”“某汽车公司太不仁义了,赚着我们钱还要着我们的命”。案涉视频点赞量3000余次,评论量千条。

庭审认为,案涉视频中提到的“刹车失灵事件”经相关机构鉴定确定可以排除事故中案涉品牌车辆因制动装置、转向装置故障而导致事故的可能。故朱某在其短视频账号发布未经核实的言论,引发了社会公众对该汽车公司较多的负面评价,侵犯了其名誉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相应法律责任。

“自媒体的发展使得人人都能成为信息发布者,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条信息,确保所传播的内容真实、可信,并依法充分保护发布内容所涉对象的隐私权。”李爽说。

自制视频竟被盗走给竞品打广告

原本用来给自家特产店做宣传的短视频,却被某电商台的一家药房盗用,销售同类型产品……从朋友处知道这个消息,吕某气愤不已。

“当时,为宣传产品,我在自家灵芝种植基地拍摄了收取灵芝孢子粉的小视频,上传到短视频台。”吕某说,该药房盗用自己的短视频后,导致她直播时的灵芝孢子粉销量锐减,造成巨大损失。

长春互联网法庭审理查明,该视频在电商台上关联的商品为被告店铺内的某款灵芝孢子粉,在商品详情页内可以通过该视频跳转购买相关商品。案涉纠纷发生后,药房与电商台取得联系,确认案涉视频为药房同意智能推荐后,由台匹配关联推荐至店铺同类商品,台机制仅能查询到30日内下单购买情况,已确认期间有一单通过案涉视频链接购买,成交价格为98元。

法官认为,无论药房对该视频关联使用情况是否知悉,未经吕某同意,在经营销售的商品链接中使用吕某出镜拍摄的视频确系客观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吕某肖像权的侵害。因吕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受到的损失或某药房因此获得的利益,故结合某药房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元,同时判决药房赔偿吕某维权支出费用6100元,并通过其网店向吕某公开赔礼道歉。

梳理长春互联网法庭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记者发现,很多案件看似“小案”,却很有代表,反映了互联网纠纷的多样,在给人以警示的同时,也为相关案例的裁判提供了有益参考。

网上遇“憋屈事”有合法“出气口”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79亿人,发生在网络台的侵权问题也越来越多。

长春互联网法庭正式成立于2022年6月1日,专门负责受理吉林省范围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互联网案件。成立两周年以来,该庭共审结上述案件3554件,均审理时间35.40天。

“网络侵权具有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侵权后果域宽速快、司法管辖不好定位、取证难等特点。”李爽说,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了许多新的行为方式,如何使这些行为方式在促进信息的开发和传播、交流和共享的同时不致损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通过法律来引导和规制。

据介绍,因网络侵权纠纷有其特殊,且法律诉讼成本较高,以往不少人在遭遇该类问题时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只能吃闷亏。有些企业在名誉权被侵害时,老板往往会选择以“花钱免灾”等方式隐忍下来。

如何降低诉讼成本、提升审判质效,让权利人真正敢维权、愿意维权?长春互联网法庭根据互联网案件特点,依托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化技术,使立案、庭审、执行等全部环节都可以在网上完成,帮助权利人在最短时间内实现维权,大幅减轻诉累。

“这两年,能明显感觉到大家的维权意识增强了。”李爽表示,法官在办案中发现,有些“鸡毛蒜皮”的纠纷中,很多人只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有的诉讼额只有1元钱。对此,法庭既会尽量促成和解,也会审慎审理明确构成侵权的纠纷,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长春互联网法庭受理的相关诉讼仍呈上升趋势。“网络绝非法外之地,人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李爽提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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